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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是我們每天都在做的事情。
但其實我們腳下的道路,在用地分類上可以分為「計畫道路」、「既成道路」與「私設道路」三種類型。而這三種的不同是什麼?又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呢?

  首先,要區分道路用地,要先從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說起,在施行前,政府開路並不會給予補償,因此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為「私人」持有,但此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會予以補償。
  

  從「計畫道路」開始說起吧!
  「計畫道路」已標明在「地籍圖」(各縣市地政事務所對轄區內所有土地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上,是已經公告都市計畫的道路,不論在都市計畫圖還是地籍圖上都會標示。
  最小4米、再往上就是8米以上的道路。
 

  接著說說「既成道路」吧!雖然「地籍圖」上沒有標示,但都市計畫圖上會標記,也就是已經是存在、可行走的街道巷弄,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寬度部分一般多為6米,但也不乏23米的寬度存在。
  構成要件為「道路已通行1020年時光,有兩戶以上的人在此通行」。這句話的意思是,就算這是「私有土地」,但如果已經提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久,且擁有人「從未禁止」,那就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由當地的鄉鎮區公所將該通路編列為「既成道路」。
  這麼做之後,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但依法「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也不能違反提供給公眾通行目的之外的使用」。也就是說,所有權人會成因公益而犧牲財產上的利益,雖然原則上國家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但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不過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等於徵收補償,與平等原則違背。
  但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讓既成道路喪失原有功能,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最後就是「私設道路」囉。
  顧名思義,因為是「私設」,所以無論是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通通「不會」標示,如果要問哪裡可以看見標明,大概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比較有機會看到。而定義的標準為供公眾通行、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

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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