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賣房子需求的人,似乎常常聽見不少仲介鼓吹「專任約」,但專任約是什麼?與之相對的「一般約」真的就如仲介說的一無是處嗎?
當民眾有賣房需求,因而委託仲介時,簽署的委託書即分為「專任約」與「一般約」兩種。
專任約:
-優點:
1.由「專人」處理→就邏輯來看會有較好的「銷售品質」
2.窗口單一,屋主較省事
3.廣告業務上仲介會較積極去曝光
4.價錢窗口統一
5.責任追究方面相對一般約容易(如房子髒亂、屋損)
-缺點:
1.只能由委託仲介來銷售,屋主若「自售」也屬違規,須付違約金
(屋主須付簽約成交價的百分之四的費用來賠償仲介費的損失)
2.因窗口單一使得客源較為囿限,但若是連鎖品牌此類問題則較小
一般約:
-優點:
1.多人銷售、窗口較多→「曝光率較高」
2.屋主也能自售
-缺點:
1.屋況若因多組帶看而產生髒亂、屋損,責任歸因較專任約困難
2.屋主須自行對價錢作把關,否則比較容易出現價格不統一的亂象
21世紀林口仁愛店總經理林光中表示雖然大部分的仲介都會告訴客戶專任有助銷售,但其實這也與碰上的業務息息相關,如果遇到負責、認真的業務,銷售的品質的確無虞,但如果遇到的業務較為懈怠,可能房子會呈現「閒置」的狀況好一段時間,因此不少人認為,簽專任約代表的是客戶(屋主)對於業務(仲介)的高度信任,若與業務並不熟悉、不放心,則不推薦專任約。
反過來說對於一般約,雖然曝光的地方較多、彈性也較大,但如果屋主無法和多個業務保持聯系,同時無法守住自己的價格底線,可能最後雖然成功售出,但卻與自己的預期相距甚遠。
另外,對於在銷售的同時屋主仍住在房子里的賣家來說,則較不用擔心屋損的歸因問題,因不論專任約還是一般約,若仲介需要代看都須先經屋主確認。而「專任約」與「一般約」之間沒有絕對的好壞,屋主應自行斟酌狀況來衡量哪一種契約較符合自己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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